【珍珠奶茶】評論
行政程序法(A)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
【Judy】評論
行政程序法(A)第 111 條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B)可依第 117 條撤銷第 117 條【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二、受益人無第119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Ariel Chen】評論
B 還是可以撤銷,但有例外兩種情況1.撤銷對公益有害2.受益人信賴利益大於公益且無119信賴不值得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