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率】評論
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a1357962tw】評論
第 379 條
【a89281】評論
第379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
【傑克】評論
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乃顯在性事實,具擴張性;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乃潛在性事實,無代替性。潛在性事實既在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267),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予以審判自無違不告不理原則,(D)之論述非本題正確選項。https://www.facebook.com/1724353744460125/posts/2877125275849627/
【yuuu】評論
B:漏未判決,屬於判決不備理由,依照379條為判決違背法令C:「複數」案件,其中一件漏判,依職權或聲請補判就可以,非屬判決違背法令D:「單一」案件,潛在性事實為繼判力擴張範圍,非屬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