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9 下列何項第二審判決之違誤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可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A)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宣示者
(B)單一案件中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
(C)數罪中之一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
(D)單一案件中潛在性事實未受請求予以判決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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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真率】評論

第 379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二、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審判者。三、禁止審判公開非依法律之規定者。四、法院所認管轄之有無係不當者。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六、除有特別規定外,被告未於審判期日到庭而逕行審判者。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八、除有特別規定外,未經檢察官或自訴人到庭陳述而為審判者。九、依本法應停止或更新審判而未經停止或更新者。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十一、未與被告以最後陳述之機會者。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十三、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者。十四、判決不載理由或所載理由矛盾者。

a1357962tw】評論

第 379 條

a89281】評論

第379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

傑克】評論

起訴犯罪事實之一部,乃顯在性事實,具擴張性;起訴效力所及之他部,乃潛在性事實,無代替性。潛在性事實既在檢察官起訴效力所及,(§267),基於審判不可分原則,法院予以審判自無違不告不理原則,(D)之論述非本題正確選項。https://www.facebook.com/1724353744460125/posts/2877125275849627/

yuuu】評論

B:漏未判決,屬於判決不備理由,依照379條為判決違背法令C:「複數」案件,其中一件漏判,依職權或聲請補判就可以,非屬判決違背法令D:「單一」案件,潛在性事實為繼判力擴張範圍,非屬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