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率】評論
第 344 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宣告死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第 345 條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 346 條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黑】評論
有獨立上訴權者,不問被告意思,無「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限制。
【Billy Lin】評論
被告,自述人,檢察官
【a89281】評論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
【阿喵】評論
第 344 條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看完整詳解
【Auko Re】評論
A告訴人被害人-聲請檢察官上訴自訴人當事人-上訴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