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チョコミント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7 條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用戶】:3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 7 條雇主聘僱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其聘僱許可期間最長為五年,期滿有繼續聘僱之需要者,得申請延期,每次最長為五年,不受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依第4條第1項第2款之定義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指前款外國專業人才中具有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之我國所需科技、經濟、教育、文化、藝術、體育及其他領域之特殊專長者。 而「外僑居留證」效期是配合勞動部核發之工作許可期間核給,因此亦為5年(有繼續之必要,得於屆滿前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最長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