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iaowei
【年級】大三上
【評論內容】選項(D)法規名稱:簡任第十職等及警監四階以下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赴大陸地區作業要點三、本要點所稱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公務員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之人員。 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所稱未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之公務員及警察人員,指本條例第九條第 四項第二款規定以外之前項人員。四、申請人應於預定赴大陸地區當日之五個工作日前填具申請表,並詳閱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 大陸地區注意事項後簽章,向所屬機關(構)申請,機關首長應向直屬上級機關申請。但有急迫 情形者,不受應於五個工作日前申請之限制。
【用戶】(ง •_•)ง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A)服務於交通部之現職涉及國家安全、利益或機密人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B)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簡任十一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內政部申請許可 (簡任第十職等以上)(C)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薦任七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於赴陸前,須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簡任第十職等以下)(D)服務於交通部未涉密之委任五職等公務員欲經大陸地區轉機至歐洲觀光,須向服務機關申請許可(簡任第十職等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