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 我得到】評論
法規名稱: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17 日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本辦法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定之。第 2 條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110年的Roy】評論
(A)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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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zi】評論
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11條I 香港或澳門居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三個月,並得申請延期一次,期間不得逾三個月。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5條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大陸委員會。第56條臺灣地區與香港或澳門司法之相互協助,得依互惠原則處理。
【gavin821230】評論
主管機關港澳條例:陸委會港澳定居居留許可辦法:內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