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7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之 1 規定,受收容人涉及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後執行強制出境幾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
(A) 5 日
(B) 7 日
(C) 10 日
(D) 14 日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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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110年的Roy】評論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8 條進入臺灣地區之大陸地區人民,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逕行強制出境,或限令其於十日內出境,逾限令出境期限仍未出境,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一、未經許可入境。二、經許可入境,已逾停留、居留期限,或經撤銷、廢止停留、居留、定 居許可。三、從事與許可目的不符之活動或工作。四、有事實足認為有犯罪行為。五、有事實足認為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六、非經許可與臺灣地區之公務人員以任何形式進行涉及公權力或政治議 題之協商。內政部移民署於知悉前項大陸地區人民涉有刑事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者,於強制出境十日前,應通知司法機關。該等大陸地區人民除經依法羈押、拘提、管收或限制出境者外,內政部移民署得強制出境或限令出境。

Huang Yu Wen】評論

強制出境10日前,應先詢問司法機關,若為...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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