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要 我得到】評論
法規名稱:就業服務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第 9 條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雇主與求職人之資料,除推介就業之必要外,不得對外公開。第 12 條主管機關得視業務需要,在各地設置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直轄市、縣 (市) 轄區內原住民人口達二萬人以上者,得設立因應原住民族特殊文化之原住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前兩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設置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53 條雇主聘僱之外國人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內,如需轉換雇主或受聘僱於二以上之雇主者,應由新雇主申請許可。申請轉換雇主時,新雇主應檢附受聘僱外國人之離職證明文件。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之外國人已取得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不適用前項之...
【110年的Roy】評論
(A)第 9 條就業服務機構及其人員,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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