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as】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 第 12 條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
【蕭瑜亭】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前項人員未持有外交部核發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我有中二病】評論
可以配合入移法27條(免申請外僑居留證對象)去分,會比較清楚
【你在努力,我在耍廢。】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第 12 條1.對於駐我國之特定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得核發效期不超過五年、單次或多次入境之居留簽證。2.前項人員未持有外交部核發之政府間國際組織、外國機構、官員證、職員證或外籍隨從證者,應申請外僑居留證。
【Ann】評論
外國護照簽證條例施行細則§12 ◦ 對於駐我國之外國機構、國際機構執行公務者及其眷屬、隨從人員(移民法第27條第1項第2款),得核發效期不超過5年、單次或多次入場之居留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