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erry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 第 4 條強制已取得居留或定居許可之無戶籍國民出國前,應召開審查會審查,於該會決議前,不執行其強制出國。但有本法第三十六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入出國及移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7 日 ) 第 36 條 .....
【用戶】Ha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按無戶籍國民強制出國處理辦法第四條但書規定有本(入出國及移民法)法第36條條第四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審查會審查,逕行強制出國。又依入出國移民法第36條第四項但書規定當事人之情形如下:一、以書面聲明放棄陳述意見或自願出國。二、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三、依其他法律規定應限令出國。四、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從事恐怖活動之虞,且情況急迫應即時處分 綜上,經法院於裁判時併宣告驅逐出境確定者,得不經審查會逕行強制出國。(B)依就業服務法第79條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而未在國內設籍者(雙重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其受聘僱從事工作,依本法有關外國人之規定辦理。而外國人在臺工作依該法須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