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11 依司法院釋字第 419 號解釋意旨,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總統之處理屬學理上所稱之下列何者? (A)行政行為 (B)統治行為 (C)政策決定 (D)行政命令
【評論內容】
#419
行政院院長於新任總統就職時提出總辭,係基於尊重國家元首所為之禮貌性辭職,並非其憲法上之義務。對於行政院院長非憲法上義務之辭職應如何處理,乃總統之裁量權限,為學理上所稱統治行為之一種 ,非本院應作合憲性審查之事項。
【評論主題】15 對於地方自治之本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地方自治是藉由憲法位階的保障,以避免立法者透過法律架空地方自治,這是屬於制度性保障說 (B)地方自治保障地方住民得決定地方事務,屬於住民主權說 (C)
【評論內容】地方自治本質相關學說 固有權說:地方自治權係固有之權力,先於國家與憲法存在。憲法對地方自治權僅有確認的意義,主要在保障地方自治權,減少國家對地方自治團體之干預。 制度保障說:地方自治是國家憲法所保障,否定.....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33 甲有 A 屋出租於乙,乙未經甲之承諾,竟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依法有權將 A 屋全部轉租於丙 (B)乙與丙間關於 A 屋轉租契約有效 (C)甲得終止乙與丙訂立之轉租
【評論內容】
本題答案是不是怪怪的?
民法443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評論主題】31 甲出售一輛跑車於乙,約定價金新臺幣 500 萬元,分 10 期給付,雙方並約定甲先交付該車於乙,乙於給付完各期價金後,始取得該車所有權。下 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間之買賣契約附有停止條件
【評論內容】
(A)應為解除條件 > 解除條件為法律行為已生效,如條件成立該法律行為失其效力 v.s停止條件:法律行為尚未生效,待條件成就始生效力 本題選項為「買賣契約」,契約只需雙方當事人就必要之點合意即成立(民153、345),則本案之買賣契約已經成立及生效,雖然已先交付,惟雙方以「價金遲延/未為給付」作為契約之解除條件,如條件成就始有後續之回復原狀等責任。(C)按照債務不履行等規定(D)非僅甲得基於權源而有所請求,乙也可能可基於期待權而有損賠請求權(民100) < 實務及學說有爭議
【評論主題】17 憲法第 23 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 限制之。」下列何項原則無法從此規定推導出? (A)比例原則
【評論內容】
(A)憲法第23條 > 比例原則之依據(B)除...以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 涉及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得以法律限制之 > 法律保留原則(C)基本權絕對保障=由憲法直接保障,不可以用法律限制 > 則和B互斥(D)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 > 公益原則
補充:基本權絕對保障原則 - 憲法第7(平等權)兼採法律保障 - 憲法第23、24(比例原則、公務員賠償責任及國賠責任)
【評論主題】32 下列何者不是訴訟關係消滅之原因?(A)檢察官撤回公訴 (B)自訴人撤回自訴 (C)法院為免訴判決 (D)告訴人撤回告訴
【評論內容】
分為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告訴乃論者可在一審言辯終結前撤回告訴,一經撤回不得再行告訴(刑訴238)非告訴乃論者因涉及侵害國家或社會法益之公益層面,只要檢察官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開始偵查,縱無人告訴或因告訴而知悉但告訴人嗣後撤回仍不影響偵查及訴訟之進行
【評論主題】19 關於抗告、再抗告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甲對乙起訴請求返還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第一審法院以甲未 繳納裁判費,起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甲之起訴,甲提起抗告,第二 審法院認甲抗告為
【評論內容】民訴第486第2項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
【評論主題】14 關於判決確定之時點(不考慮在途期間及期間末日延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敗訴被告於 5 月 1 日收受判決後,於 5 月 25 日提起上訴,經上訴審法院 以其上訴逾上訴期間而裁定駁回,該判
【評論內容】(C)撤回上訴時確定,非溯及上訴期間屆滿 > 96年第6次民事庭決議
【評論主題】21 下列關於民事訴訟上當事人能力之敘述,何者正確?(A)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若當事人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應逕行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B)非法人團體因不具權利能力,因此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
【評論主題】18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經該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送達甲後,書記官發現判決誤載為不得上訴,即處分更正後重新送達判決與甲,甲收受該更正之判決後,即以掛號郵件方式,寄出上訴狀至臺灣新北
【評論內容】
A:「更正裁定,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
C、D:民事訴訟的上訴,採到達主義(69年 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 >所以要以「到達該管法院」之時點為提起上訴之日
補充:
刑事訴訟之上訴是否逾期,應以上訴書狀 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準,與書狀所載或作 成日期無關(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36號 刑事判例,本文以下所引法院裁判,未特 別註明作成法院者,均係指最高法院)。
【評論主題】37 下列何者非屬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原債權之法定確定事由?(A)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B)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 (C)最高限額抵押權人
【評論內容】
除了把第881-12條背起來以外也可以透過推論的方法
B選項的邏輯上是有問題的
一般我們稱呼為「消滅時效」,但時效屆至實際上並不會讓請求權「歸於消滅」而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權」並且抗辯權只會在有抗辯權人主張時才可以拒絕清償所以並不會因此而確定所擔保之債權
【評論主題】49 下列何項第二審判決之違誤屬於判決當然違背法令而可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A)未經參與審理之法官參與判決之宣示者(B)單一案件中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C)數罪中之一罪有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
【評論內容】
B:漏未判決,屬於判決不備理由,依照379條為判決違背法令
C:「複數」案件,其中一件漏判,依職權或聲請補判就可以,非屬判決違背法令
D:「單一」案件,潛在性事實為繼判力擴張範圍,非屬判決違背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