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 甲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乙損害賠償,經該院判決甲敗訴。該判決送達甲後,書記官發現判決誤載為不得上訴,即處分更正後重新送達判決與甲,甲收受該更正之判決後,即以掛號郵件方式,寄出上訴狀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收受該上訴狀後,轉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有關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期間計算,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應以更正後之判決再為送達與甲之日,重新起算上訴期間
(B)應以甲交付郵局寄出上訴狀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C)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D)應以上訴狀到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日,為提起上訴之日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非常困難0.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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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A)應以更正後之判決再為送達與甲之日,...

【用戶】aaasss46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79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參照),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可知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期間20天之計算不因書記官更正處分而生影響。(二)民事訴訟法§441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故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為之,其誤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雖新北地方法院收受該上訴狀後,轉送臺灣...

【用戶】yuu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更正裁定,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 C、D:民事訴訟的上訴,採到達主義(69年 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    >所以要以「到達該管法院」之時點為提起上訴之日補充:刑事訴訟之上訴是否逾期,應以上訴書狀 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準,與書狀所載或作 成日期無關(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36號 刑事判例,本文以下所引法院裁判,未特 別註明作成法院者,均係指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