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aasss460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一)更正裁定,並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79台聲字第349號判例參照),基於「舉重明輕」之法理,可知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期間20天之計算不因書記官更正處分而生影響。(二)民事訴訟法§441Ⅰ規定:「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故甲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為之,其誤向新北地方法院提起上訴,雖新北地方法院收受該上訴狀後,轉送臺灣...
【用戶】yuuu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A:「更正裁定,非法院就事件之爭執重新為裁判,不過將裁判中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加以更正,使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相符,原裁判之意旨並未因而變更。故更正裁定溯及於為原裁判時發生效力,對原裁判上訴或抗告之不變期間,自不因更正裁定而受影響。」(最高法院79年台聲字第349號判例) C、D:民事訴訟的上訴,採到達主義(69年 度台抗字第222號裁定)。 >所以要以「到達該管法院」之時點為提起上訴之日補充:刑事訴訟之上訴是否逾期,應以上訴書狀 實際到達法院之日為準,與書狀所載或作 成日期無關(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236號 刑事判例,本文以下所引法院裁判,未特 別註明作成法院者,均係指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