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原告)與乙(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第一審、第二審法院分別駁回甲之起訴及上訴,甲提起第三審上訴,經第三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為由,裁定駁回其上訴確定。甲欲提起再審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僅對第一審判決,向第一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B)甲得對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同時向第二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C)甲得對第一審、第二審判決及第三審裁定,同時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D)甲得僅對第三審裁定,向第三審法院提起再審之訴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6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用戶】智障女神阿夸(110鐵佐、

【年級】研二下

【評論內容】估計說的是敗訴判決主文的「駁回」?

【用戶】Rita Lin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第499條(再審管轄法院)﹝1﹞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2﹞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496條第1項第9款至第13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第496條(再審事由1)﹝1﹞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主張者,不在此限:  一、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  二、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者。  三、判決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四、依法律或裁判應迴避之法官參與裁判者。  五、當事人於訴訟未經合法代理者。  六、當事人知他造之住居所,指為所在不...

【用戶】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速解:二審最衰,三審最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