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རྣམ་རྒྱལ།】評論
(A)民事訴訟法第249條:I 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40)。(B)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III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C)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於能力、法定.....看完整詳解
【yu】評論
(A) 當事人能力為訴訟成立要件之一,若當事人欠缺當事人能力,法院應逕行以訴不合法裁定駁回其訴→ →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應以裁定駁回(B) 非法人團體因不具權利能力,因此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 民事訴訟法第 40 條:有當事人能力。**********************(D) 當事人於訴訟中死亡時,法院應即以當事人能力有欠缺而裁定駁回其訴→ → 民事訴訟法第 168 條: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當事人能力可以經補正而治癒。訴訟能力為訴訟要件之一,如有欠缺應以法定代理人代為進行訴訟行為,否則應以民款裁定駁回。1.效果:如當事人欠缺訴訟能力,其所為及他造對其所為之訴訟行為均無效。2.可追認及補正:一經追認或補正,溯及訴訟能力有欠缺之人為行為時發生效力。3.特別代理人之選任:用以補救無訴訟能力人而無法定代理人;或雖有法定代理人,但實際上無法行使代理權之情形。
【yuuu】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48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