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相對人
(B)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C)聚集人數須達 5 人以上
(D)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與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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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རྣམ་རྒྱལ།】評論

• 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 I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B),聚集三人以上(C)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A),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看完整詳解

yu】評論

41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A) 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相對人(B) 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C) 聚集人數須達 5 人以上(D) 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與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數罪併罰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答案:B*************************刑法    第 136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犯前條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3人、首謀、實施者 +  【助勢人】  ,非只有相對人,還有助勢人,其中首謀與實施者設有加重結果。  

Lily】評論

(D)選項之「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是一個行為,觸犯了聚眾妨害公務罪(侵害國家法益)、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侵害個人法益)    →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1、想像競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多條罪,侵害數法益,法官會選擇一個較重的罪來判刑(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2、實質競合:被告多個行為觸犯多條法律→數罪併罰3、法條競合:被告一行為觸犯多條罪,侵害同一個法益,法官會選擇較適合的罪來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