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考高分上岸^^】評論
加重結果犯:對於基礎犯罪具備故意,對於結果具有過失例如傷害致死罪我本來只是想打你(故意),但不小心把你打死了(過失)(A)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結果發生改為客觀若是主觀的話本罪即無成立之必要了只要每個嫌犯都說 啊我不知道會發生這種事情 就可以脫.....看完整詳解
【黃雷夢(停用)】評論
※加重結果犯的考題相當多,相關概念...
【summer】評論
39 下列關於刑法「加重結果犯」概念之敘述,何者正確?(A)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出於行為人的故意(B)加重結果犯的「加重結果」必須行為人能預見(C)「基本構成要件行為」與「加重結果」之間不須具有因果關係(D)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強盜殺人罪」即屬加重結果犯的規定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一般行政、人事行政、戶政、錄事:法學大意#20730答案:B(1)成立故意之基本犯罪行為:行為人須有出於基本構成要件故意而實行基本構成要件該當之行為存在。(2)加重結果之發生:其性質為結果犯。註:一定會有結果發生。(3)因果關係:行為人所實施之基本犯罪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須具有因果關係。(4)能預見:客觀...
【yu】評論
9 刑法第 17 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預見結果發生(B) 本條在學理上稱為加重結果犯(C) 必須刑法條文有特別規定才有適用(D) 基礎犯罪與發生結果間須具備因果關係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答案:A*******************刑法 第 17 條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我不明白...題目已經說....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那...A 就完全...不對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