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རྣམ་རྒྱལ།】評論
• 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D)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27 年上字第 2353 號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以該文書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又所謂損壞,亦係指該文書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者而言,法院之傳票,本係送達於被傳人之文件,如在已經送達之後,即不能認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看完整詳解
【Hung Kai Yun】評論
傳票送達後歸甲管領支配,不再是公務員職掌上掌管之文書,不成立毀損公物罪。
【陳ㄚ青】評論
裁判字號:27 年上字第 2353 號裁判日期:民國 27 年 11 月 25 日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以該文書由公務員本 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又所謂損壞,亦係指該文書之全部或一部 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者而言,法院之傳票,本係送達於被傳人之文件,如 在已經送達之後,即不能認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若在未經送達之 前,加以損壞,而損壞部分於傳票內容之記載無關者,亦不成立該條之損 壞罪名。 裁判字號:64 年台上字第 422 號裁判日期: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要旨:警員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即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訴人於氣 忿中故予撕壞,致不能辨認其全部內容,顯不...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生氣氣撕傳票有啥用,傳喚不到效果,會被拘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