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8 下列有關刑法第 138 條侵害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收到法院寄發之傳票後,將之撕毀,甲成立本罪
(B)甲撕毀警員乙依法制作之談話筆錄,甲成立本罪
(C)甲與警員乙發生拉扯,致乙所穿制服毀損,甲不成立本罪
(D)警員乙將經扣押之物交由該物之所有權人甲暫時保管,甲故意將之毀損,甲成立本罪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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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རྣམ་རྒྱལ།】評論

• 刑法第 138 條(妨害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物品罪)◦ 毀棄、損壞或隱匿公務員職務上掌管或委託第三人(D)掌管之文書、圖畫、物品,或致令不堪用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A)27 年上字第 2353 號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以該文書由公務員本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又所謂損壞,亦係指該文書之全部或一部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者而言,法院之傳票,本係送達於被傳人之文件,如在已經送達之後,即不能認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看完整詳解

Hung Kai Yun】評論

傳票送達後歸甲管領支配,不再是公務員職掌上掌管之文書,不成立毀損公物罪。

陳ㄚ青】評論

裁判字號:27 年上字第 2353 號裁判日期:民國 27 年 11 月 25 日要旨: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所謂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以該文書由公務員本 於職務上之關係所掌管者為限,又所謂損壞,亦係指該文書之全部或一部 因其損壞致喪失效用者而言,法院之傳票,本係送達於被傳人之文件,如 在已經送達之後,即不能認為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若在未經送達之 前,加以損壞,而損壞部分於傳票內容之記載無關者,亦不成立該條之損 壞罪名。 裁判字號:64 年台上字第 422 號裁判日期:民國 64 年 02 月 18 日要旨:警員依規定制作之談話筆錄,即屬公務員職務上掌管之文書,上訴人於氣 忿中故予撕壞,致不能辨認其全部內容,顯不...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生氣氣撕傳票有啥用,傳喚不到效果,會被拘提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