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42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給付不履行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執行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
【評論內容】(A) 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給付不履行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執行之 一、一般行政契約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條款」之執行程序行政契約本身並無「執行名義功能」,若契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行政契約上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原則上不得逕依契約本身對人民為強制執行。如欲貫徹行政契約給付請求權,須先取得法院之執行名義,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二、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1、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2、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法之規定,關於受刑人在監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假釋人對於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不得直接聲明不服,僅得就檢察官關於假釋撤銷後執行殘刑之 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評論內容】(A) 假釋人對於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不得直接聲明不服,僅得就檢察官關於假釋撤銷後執行殘刑之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普通法院刑事庭聲明異議依據中華民國 99年09月10日 釋字第681號解釋解釋文: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評論主題】42 關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給付不履行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執行之 (B)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逾期不履行者,由原處分機關或該管行政機關執行之
【評論內容】(A) 行政契約所約定之給付不履行時,應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執行分署執行之 一、一般行政契約未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條款」之執行程序行政契約本身並無「執行名義功能」,若契約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其行政契約上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原則上不得逕依契約本身對人民為強制執行。如欲貫徹行政契約給付請求權,須先取得法院之執行名義,經法院判決確定,取得執行名義,始得請求強制執行。二、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行政程序法第148條1、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2、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
【評論主題】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現行法之規定,關於受刑人在監關係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假釋人對於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不得直接聲明不服,僅得就檢察官關於假釋撤銷後執行殘刑之 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
【評論內容】(A) 假釋人對於法務部撤銷假釋之處分,不得直接聲明不服,僅得就檢察官關於假釋撤銷後執行殘刑之指揮,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向普通法院刑事庭聲明異議依據中華民國 99年09月10日 釋字第681號解釋解釋文: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
【評論主題】14 有關我國公共債務的相關規定,下列何者正確?(A)債務之舉借是我國政府重要的「歲入」來源 (B)公債的利息為我國政府之經常歲出 (C)僅中央政府可成立債務基金 (D)預算法明定特別預算不受舉債額度
【評論內容】(A) 債務之舉借是我國重要的「歲入」來源 →舉債非歲入預算法第6條第一項稱歲入者,謂一個會計年度之一切收入。但不包括債務之舉借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之移用。(B) 公債的利息為我國政府之經常歲出 (正確)公債利息之用途並非增置、擴充或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所以為經常歲出。預算法第10條第三項歲出,除增置或擴充、改良資產及增加投資為資本支出,應屬資本門外,均為.....看完整詳解
【評論主題】1 關於國內法與國際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國內法與國際法有牴觸或衝突時,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B)國際法多以國際習慣及國際條約為法源(C)國際私法,如我國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屬於國內法(D)聯合
【評論內容】
(A)國內法與國際法有牴觸或衝突時,一律以國際法為優先法務部 法律字第 10803510760 號函 說明三:第按國際條約內國法化後之法規範效力是否優於國內法,查憲法及條約締結法均尚乏明文,倘自憲法第 141 條規定之精神以觀,條約與法律有所牴觸時,原則上似宜以條約之效力為優;惟有認為屬於同一位階之國際條約或內國法規,如因內容相互衝突而生適用之問題,除憲法明定外,基本上並無所謂「國際法優於國內法」之原則,而是「新法優於舊法」或「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規範效力的解釋(選法)問題,應回歸到一般法律解釋方法,須在各該法規範脈絡中找到優先適用的準據,法律適用者且應提出何以優先適用之法律上理由;亦有認為不論兩者間之適用關係為何,均應於條約締結法予以明確規定,避免久懸不決,讓政府及人民無所適從。
【評論主題】41 下列關於刑法第 136 條聚眾妨害公務罪構成要件之敘述,何者正確?(A)行為主體限於公務員執行職務之相對人 (B)行為地限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 (C)聚集人數須達 5 人以上 (D)首謀
【評論內容】
(D)選項之「首謀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因而致公務員於死或重傷」是一個行為,觸犯了聚眾妨害公務罪(侵害國家法益)、傷害致死或傷害致重傷罪(侵害個人法益) →從一重處斷,不是數罪併罰。1、想像競合: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多條罪,侵害數法益,法官會選擇一個較重的罪來判刑(從一重處斷)刑法第55條: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2、實質競合:被告多個行為觸犯多條法律→數罪併罰3、法條競合:被告一行為觸犯多條罪,侵害同一個法益,法官會選擇較適合的罪來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