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རྣམ་རྒྱལ།】評論
• 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傳聞法則之適用及例外)◦ I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所謂的「審判外」是包括其他刑事案件、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只要是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官面前所為的陳述,皆屬之。本條文規定因為不需要在法院向法官陳述,也可以被採為證據,所以有架空直接審理原則的問題。‣ 此稱「傳聞法則」,傳聞證據被排除之主要理由在於「無法確保被告之詰問權」◦ II 前項規定,於第一百六十一條第二項之情形及法院以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判決處刑者,不適用之。其關於羈押、搜.....看完整詳解
【Lin Tony】評論
審判外之書面或言詞陳述,法官就把這...
【guagua】評論
所謂傳聞法則,即是原則上將傳聞證據排除作爲證據的證據法則,也就是傳聞不得為證據的意思。在英美法中,傳聞原則上並無證據能力,而我國刑事訴訟法雖然未直接明文排斥傳聞證言之證據能力,但從該法第一五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指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爲證據。」規定看來,該傳聞證據原則上不得作爲證據予以採用。因傳聞之結果,容易將陳述之內容予以簡化或趣事化,加上人之記憶因時日之經過而逐漸模糊,所謂之傳聞恐與事實大有出入,終至以訛傳訛。
【吳欣樺】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I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II 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III 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IV 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1項:「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