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民法第 758 條第 1 項規定,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要件。關於不動產物權行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動產物權行為以登記為公示手段
(B)不動產物權行為之登記乃宣示登記
(C)不動產物權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D)不動產物權行為不以交付不動產為要件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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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宣示兩字是法院在用的。所以當法院把房地產判給你時,有宣示效(取得所有權),但還是要經過登記才有處分權。判決應公告之;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宣示之。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請教一下民法 §759 所謂的「非法律行為」,什麼叫作非法律行為?繼承可以理解,但其他三個不需要經過法院而獲得物權嗎?尤其形成判決,字面不就有「判決」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