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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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律自強】評論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受任...
【guagua】評論
僱傭契約、委任契約、承攬契約細微差異1. 委任之目的,在一定事務之處理,受任人給付勞務,僅為手段,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得在委任人所授權限範圍內,可自行裁量決定處理一定事務之方法,以完成委任之目的。>> 有個明確、方法不限,但不一定達得成的目標,例如委任律師,律師用盡各種手段想幫你勝訴,但還是敗訴。2. 僱傭之目的,僅在受僱人單純提供勞務,對於服勞務之方法不可自行裁量。>> 有個明確、方法受限,且一定達得成的目標,例如廚師僱傭你當學徒,要你用一定得做法包餃子,且不可偷工減料。3. 承攬契約之當事人,則以勞務所完成之結果為目的,承攬人只須於約定之時間完成一個或數個特定之工作,與定作人間無從屬關係。>> 有個明確、方法不限,且一定達得成的目標,例如你承攬室內裝潢,你可以用自己喜歡的方式裝潢,例如先裝潢哪邊、材料要用什麼等,只要最終結果符合客戶期望。部份資料來源: https://www.legalpro.com.tw/casesin.php?id=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