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雷夢(停用)】評論
延伸:呈上題,丙的應繼分為多少?→1/3解析:民法§1176Ⅱ第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丙與丁同為第四順序之繼承人(祖父母),故若丁拋棄繼承,則丙可得丁的那一份。再延伸:若丁無拋棄繼承,則丙、丁各得1/6(1/3X2)(民法§1141參照) ※相關考題甲乙為夫妻,生子丙、丁;丙與戊結婚,生子己。設若甲死亡,丙依法拋棄繼承。有關甲遺產之分配,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丙拋棄繼承,戊可代位繼承(B)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全部歸屬於丁(C)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歸屬於丁及戊(D)丙拋棄繼承,丙之應繼分歸屬於乙及丁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3 年 - 103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法學大意 解...
【yu】評論
26 甲夫乙妻結婚多年,無子女。甲尚有祖父丙、祖母丁。甲死亡時,丁依法辦理拋棄繼承。乙之應繼分為多少? (A) 2/3(B) 1/2(C) 1/3(D) 1/4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 111年 - 111 初等考試_一般行政、勞工行政、人事行政、廉政、經建行政:法學大意#105675答案:A 民法 第 1223 條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剩的就配偶的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