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3 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24小時內,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下列何種情形,其經過之時間仍應予計入24小時之計算內?
(A)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
(B)在途解送4小時才到地檢署
(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2小時
(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3小時以致未予訊問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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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李真率】評論

第 93-1 條 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五、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表示選任辯護人之意思,而等候辯護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時間不得逾四小時。其等候第三十一條第五項律師到場致未予訊問或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因等候第三十五條第三項經通知陪同在場之人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亦同。六、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須由通譯傳譯,因等候其通譯到場致未予訊問者。但等候...

tony12345647】評論

不計入的原因在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要免除,上面那個都說ok了,就沒有不計入的必要

a89281】評論

第93-1條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

snoopy75smb】評論

(A)發生車禍以致 2 小時無法到地檢署(X;時間不予計入)(B)在途解送 4 小時才到地檢署(X;時間不予計入)(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 2 小時(O;時間計入 24 小時內,因得為詢問。若不得詢問,時間不予計入)(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 3 小時以致未予訊問(X;時間不予計入)刑事訴訟法 第 93-1 條 (訊問不予計時之情形)第九十一條及前條第二項所定之二十四小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經過之時間不予計入。但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一、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二、在途解送時間。三、依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規定不得為詢問者。四、因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身體健康突發之事由,事實上不能訊問者。五、被告或犯罪...

胖子】評論

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 超過四小時呢!?就以第五小時為第一計入小時計算嗎!???

Henry Chang 有】評論

樓上的考題問的是偵查中,偵查中不會有辯護人(要書面委託)選正確關鍵在:不計入的原因在於不可抗力的因素要免除,上面那個都說ok了,就沒有不計入的必要。(A)發生車禍以致2小時無法到地檢署--車禍不可抗(B)在途解送4小時才到地檢署--路途遠近不可抗(C)犯罪嫌疑人同意由警察於夜間詢問案情2小時--你自己願意的(D)犯罪嫌疑人在地檢署等候辯護人到場3小時以致未予訊問--     偵查中不會有辯護人(要書面委託的),文字上就不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