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1 檢察官起訴某甲接續2趟竊取某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2千片(每趟1千片),法院審理時發現實情是:某甲接續3次竊取該公司倉庫內之 IC 晶片共3千片(每趟1千片),為接續犯,試問,法院可否就檢察官未起訴之被告第3趟接續竊取該公司 IC 晶片1千片之行為一併審判?
(A)可以,追加起訴即可合併審判
(B)可以,因為審判不可分原則
(C)不可以,因為基於不告不理原則
(D)不可以,因為檢審分隸,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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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clownfish1912】評論

刑事訴訟法 EN第 267 條 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裁判字號:

Angellai Lai】評論

按檢察官所起訴之行為,與其起訴範圍以外之...

Yuki】評論

為何答案不是C?不告不理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法院除案件有牽連及連續等關係外,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接續犯:連續經由數個動作完成一個犯罪,既然為一罪,故為審判不可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