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101 條
【a89281】評論
第101條第一項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
【顯示者四六人】評論
刑事訴訟法 §93 第二項偵查中經檢察官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必要者,應自拘提或逮捕之時起二十四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犯罪事實並所犯法條及證據與羈押之理由,備具繕本並檢附卷宗及證物,聲請該管法院羈押之。但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之虞之卷證,應另行分卷敘明理由,請求法院以適當之方式限制或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
【snoopy75smb】評論
(A)可以,因為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為法定羈押原因(X)(B)不可以,因為沒有證據證明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X)(C)可以,因為犯收受賄賂之重罪,一定會逃亡或串證(X)(D)不可以,除了所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還必須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O)刑事訴訟法 第 101 條 (羈押-要件①)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羈押目的是防串供,而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只是把心證由事實足認降低為相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