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0 關於一造缺席判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第一審程序,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B)第二審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C)第一審程序,被告未受許可而退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D)第一審程序,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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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Billy Lin】評論

第 371 條

胡愛晏】評論

少「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

陳ㄚ青】評論

第 305 條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ac)第 306 條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d)第 371 條  (第二審)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b)

a89281】評論

(A)第305條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叫不來、來了不爽說、當場不爽退庭,都是藐視法庭。既然都藐視法庭,不想說的乾脆別說,直接判決。

allie】評論

很簡單直接看D 難道這些罪名被告都不用說話就被判了嗎不是吧?那就對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