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2 某甲涉嫌肇事逃逸經檢察官起訴,開庭時向法官請求傳喚該移送警察局分局長到庭,證明其為義警,平日在交通路口幫忙指揮交通、護送婦幼過馬路等優良事蹟,用以佐證他不可能肇事逃逸。試問其聲請有無理由?
(A)沒有理由,因為該管分局長依法應迴避,不能出庭
(B)有理由,因為此係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應於審判期日詳為調查
(C)有理由,因為有調查可能性
(D)沒有理由,因與待證事實無重要關係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819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tony12345647】評論

事蹟優良乾他屁事

「哲學系氣質妹」】評論

第 163 條

PROSA】評論

刑訴第 163-2 條當事人、代理人、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