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 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具有證據能力?
(A)證人為醫生,於審判中經具結後,依其醫療經驗所表示之意見
(B)證人私下與被告聊天時所為之陳述
(C)證人為特定案件寫信給法官陳述之內容
(D)證人為共犯,在警詢時所為之自白,經被告否認為真實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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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qq730706】評論

為什麼不適用第159-1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c)

tony12345647】評論

回樓上,你會在什麼情況下看見法官?通常都是於案件中,但是其他案件對於現在的案件就是「審判外」而通常看見法官能表達意見的時候都需要具結,所以法院外送信給法官是沒有具結的傳聞證據,不能適用這提

jacky852321】評論

審判外並不是這個意思這條的審判外是指係屬在其他刑事審判,準備期日、審判期日甚至是民事事件其他訴訟程序,在可以任意陳述,有信用性的陳述就可以當證據不是你在路上跟法官喝咖啡聊天

PROSA】評論

第158-3條 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

幽靈熊】評論

審判外指別的審判中,已針對同一事件作證過例如同一案件涉及民事與刑事民事庭上作證過的證人不用再叫回來請他又講一次可以筆錄直接使用在刑事庭上

རྣམ་རྒྱལ།】評論

所謂的「審判外」是包括其他刑事案件、民事事件或其他訴訟程序,只要是被告以外的人在法官面前所為的陳述,皆屬之。本條文規定因為不需要在法院向法官陳述,也可以被採為證據,所以有架空直接審理原則的問題。參考:https://reurl.cc/aN4W5X

allie】評論

“經具結後” 是很關鍵的字眼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