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4 下列文書何者不得作為證據?
(A)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紀錄,非顯不可信
(B)從事業務之人於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非顯不可信
(C)證人在他案法官審判時作證之審判筆錄
(D)警察就本案所製作之職務報告,辯護人於審理中聲明否認證據能力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647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tony12345647】評論

看到題目出現顯有可信,還是不可信,通常都是證據章節的例外,大多有證據能力

jjhon09322】評論

請問C選項依據是159-4第一項的第三款嗎?

a89281】評論

第 159-4 條 除前三條之情形外,下...

Rau Le Creuse】評論

(C)證人在他案法官審判時作證之審判筆錄刑事訴訟法 第 159-5 條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這C不得作為證據吧?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審判外+向法官陳述,指的是他案於審判中的陳述。原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例外:(C) 證人在他案法官審判時作證之審判筆錄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