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率】評論
第 303 條 無審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再行起訴者。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第 304 條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第 307 條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第 305 條有審理:被告拒絕陳述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其未受許可而退庭者亦同。
【丁丁】評論
為何A不行?
【Vita】評論
因為被告已到庭,只是拒絕回答這就代表有進入法庭審理A跟B答案相衝,所以B一定是答案~不受理判決的要件之一
【a89281】評論
第307條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
【Henry Chang 有】評論
選正確關鍵在:告乃罪、過期、判決。都過期了當然不用在審
【陳佳茵】評論
以下為個人見解,有錯歡迎討論~~(A)被告到庭拒絕陳述->一造辯論判決(要審理)(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已逾告訴期間->不合法定程序,亦無審判權(不受理判決)(C)依卷內證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罪證不足,駁回起訴(起訴審查)(D)經調查被告係頂替他人自首 ->判處被告無罪,該他人另行起訴(要審理)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程序性問題之判決,比如免訴、不受理判決,不用經實體審理(言詞辯論、交相詰問等)而為判決。下列何種情形,法院得不經審理而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