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lly Lin】評論
第 319 條
【陳ㄚ青】評論
第 319 條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d)第 321 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c)第 322 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b)第 323 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a)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
【a89281】評論
(A)323條第一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
【Auko Re】評論
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
【allie】評論
可能是會優先拿重的罪來告吧誰會拿比較輕的罪去對付犯人?對他仁慈幹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