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5 依憲法增修條文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有關總統緊急命令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緊急命令因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之效力,原則上可具體、明確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B)總統僅得於立法院休會時發布緊急命令
(C)緊急命令之發布,不受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惟仍應遵守比例原則
(D)立法院就緊急命令行使追認權時,如認部分內容不當,得為部分追認,或逕予變更其內容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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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阿喵】評論

【釋字543】台灣地區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遭遇罕見之強烈地震,經總統於同年九月二十五日發布緊急命令。行政院為執行緊急命令,特訂「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以下簡稱執行要點),以知案方式函送立法院。立法院陳其邁等七十八位立法委員對於該執行要點是否合憲,以及立法院有無審查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相符,合先說明。  憲法上緊急命令之發布,係國家處於緊急狀態,依現有法制不足以排除危難或應付重大變故之際,為維護國家存立,儘速恢復憲政秩序之目的,循合憲程序所採取之必要性措施。故憲法就發布緊急命令之要件、程序及監督機制...

火神的眼屎】評論

緊急命令》得部分追認 但不得變更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