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於審查法律合憲性遇有立法程序之瑕疵時,應如何審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律既已公布生效,大法官不得介入審查
(B)大法官調查事實不受限制,一經發現有立法程序瑕疵時,即得宣告其為無效
(C)立法程序之瑕疵基於議事自律,立法院應自行認定並解決,但若有明顯重大瑕疵者,釋憲機關仍得 宣告其為無效
(D)大法官僅得形式審查總統之公布與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是否正確無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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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Roy衝衝虎 終於上榜】評論

J342明顯牴觸憲法者:宣告無效非明顯牴...

L】評論

解釋字號:釋字第342號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3年04月08日解釋爭點:立法院就國安會議等三法之審議程序得為釋憲機關審查?解釋文:  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是以總統依憲法第七十二條規定,因立法院移送而公布之法律,縱有與其議事規範不符之情形,然在形式上既已存在,仍應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三條之規定,發生效力。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

lain13413】評論

釋字342立法程序有瑕疵:一、不待調查、明顯牴觸憲法、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大法官得宣告無效。A錯,D錯二、瑕疵是否已達足以影響法律成立之重大程度,尚有爭議,有待調查,即非明顯,仍應依議會自律原則,謀求解決,大法官對此種事實之調查,受有限制。--B錯,C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