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060】評論
第 10 條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看完整詳解
【nita31518】評論
(A)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家庭暴力防制法 第12 條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B)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D),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家庭暴力防制法 第 10 條(B)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
【xuan xuan】評論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0條I (B)被害人得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得為其向法院聲請之。II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保護令。III 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十三第四項規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2條I (A)保護令之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但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D)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聲請緊急保護令,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II 前項聲請得不記載聲...
【Jacqueline Qi】評論
程怡法緒2022版課本P.2-684~685保護令之聲請(分為通常、暫時及緊急保護令):被害人(或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者,其法定代理人、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A)以書面為之;但有急迫危險者,相關機關【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等始得為緊急保護令之聲請權人(B)】得以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頌之方式聲請(D),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為之。又保護令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及抗告,均免徵裁判費。保護令之審理:保護令之審理不公開,(C)法院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得隔別訊問,得聽取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