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性行為自由,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相對制約
(B)屬於人格自主發展,不受任何制約
(C)為一般行為自由,與個人私密領域無關
(D)通姦罪違憲失效,任何性行為均屬合法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簡單0.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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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國考分母】評論

A選項「相對制約」沒.....看完整詳解

whappy501】評論

·        ★★★★★★★★514★...

阿喵】評論

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本院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是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