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happy501】評論
(A)撤銷權為形成權法律上當事人同意撤銷 ...
【慈悲與愛】評論
撤銷權非專屬權,故不妨由代理人行使★...
【ops】評論
*除斥期間為形成權。*撤銷權,其行使為單獨行為。*撤銷權行使期間為除斥期間:自權利成立時起算,不發生中斷或不完成的問題。*撤銷權期間之經過與否,為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撤銷權非專屬權,可由代理人行使之。 但注意民法416 條所謂因受贈人之背恩忘義行為的贈與人之撤銷權,則具有專屬性,不得讓與或繼承
【ミヤザワ】評論
為了避免法律關係長期懸而不決,進而影響法安定性,民法上設計了「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除斥期間」指權利人不於法定或約定期限內行使權利,因而使該權利歸於消滅的法律效力。它與消滅時效不同在於,「除斥期間」之客體是形成權,它的立法精神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這裡要注意的是:除斥期間經過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使不援用,仍然發生效力。換句話說,「請求權」在時效消滅後,當事人僅取得時效抗辯權;「形成權」在除斥期間經過後,其權利即當然消滅,當事人不得再行主張。除斥期間|法律百科 Legispedia (legis-pedi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