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 下列關於請求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履行利益之敘述,何者正確?
(A)無代理權人甲以丙之代理人名義,與善意之乙訂立契約時,乙得對甲請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B)甲主張錯誤而撤銷其意思表示時,善意無過失而信甲之意思表示為有效的相對人乙,得對甲請 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C)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訂立之契約無效時,善意無過失而受損害之乙,得對明知該情事之甲, 請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D)甲乙經交涉後雖未締約,但甲就締約之重要事項惡意隱瞞,善意無過失而相信契約能成立之乙, 得對甲請求履行利益之賠償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std61816s】評論

民法第110條規定:無代理權人,...

阿喵】評論

信賴利益(締約成本): 第 110 條 無代理權人,以他人之代理人名義所為之法律行為,對於善意之相對人,負損害賠償之責。第 91 條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第 247 條 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者,當事人於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為有效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給付一部不能,而契約就其他部分仍為有效者,或依選擇而定之數宗給付中有一宗給付不能者,準用前項之規定。前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履行利益: 第 226 條 因...

Suzuna】評論

下列關於請求人得向相對人請求賠償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