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 甲與乙賭博而積欠乙賭債,因不堪乙之催討,甲乃給付新臺幣(下同)10 萬元予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乙之賭博契約有效,甲對乙之給付係清償債務,甲乙之債的關係消滅
(B)甲乙之賭博契約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甲得向乙請求返還已給付之 10 萬元
(C)甲乙之賭博契約效力未定,甲對乙之給付使該契約溯及生效,並同時發生清償之效力
(D)甲乙之賭博契約雖因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但甲不得請求乙返還已給付之 10 萬元

參考答案

用户評論

榕容】評論

一、民法第72條: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

511】評論

賭博契約-無效-------可以先刪除A C另B D,只要想成如果你去賭博賭輸了賠錢,事後又可以依法律行為請求返還賭債,天下沒有那麼好康的事~所以賭博雖因違反公序良俗無效,但也不能請求返還已經給付的賭債

Ian Kite】評論

賭債非債,無訴請履行力,賭債債主無法透過訴訟要到錢。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180),賭博輸家萬一還了錢,要不回來。

རྣམ་རྒྱལ།】評論

最高法院 101 年度台簡上字第 7 號民事判決: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本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四二一號判例意旨參照)。44年台上字第421號: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