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5 關於憲法對性別平等之保障,下列何者尚未被司法院大法官援引為國家促進兩性實質平等之依據或參考?
(A)憲法第 156 條: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福利政策
(B)憲法增修條文第 10 條第 6 項:國家應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C)憲法第 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D)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 2 條與第 5 條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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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A憲法第156條:國家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

珍珠奶茶】評論

釋字第728號理由書:★「★★★★★★,...

(◕ᴗ◕✿)】評論

憲法第 156 條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釋字728按「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C)憲法第七條及(B)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六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憲法增修條文既然課予國家應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之義務,並參酌聯合國大會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十八日決議通過之(D)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第二條、第五條之規定,國家對於女性應負有積極之保護義務,藉以實踐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

阿喵】評論

本件聲請人對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九六三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引中華民國七十五年七月三十一日訂定之祭祀公業呂萬春管理章程第四條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該管理章程非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法律或命令,本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惟確定終局判決係適用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其派下員依規約定之。」(下稱系爭規定)為主要之判決基礎,而引用上開管理章程之內容,聲請人既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上開規定(聲請書誤植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聲請解釋,應可認係就系爭規定而為聲請,本院自得以之作為審查之標的,合先敘明。  祭祀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