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7 有關租稅,下列何種事項得以命令訂之?
(A)租稅主體
(B)租稅客體
(C)繳納方式
(D)稅基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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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

國考分母】評論

繳費方式屬細節性、技術性事項你愛去超商或線上刷卡繳 都可

A】評論

釋字第685號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六0七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三五號、第六六0號、第六七四號解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同(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解釋參照)。

衝刺中】評論

這題按照上面摩友所貼出的685釋字應該是送分  不知道那時候有沒有去申訴既然考選部公布是【C納稅方法】得命令定之那就代表【納稅期間】也要得命令定之這樣講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