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
【國考分母】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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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評論
釋字第685號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定之。惟主管機關於職權範圍內適用之法律條文,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規定予以闡釋,如係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為之,即與租稅法律主義無違(本院釋字第六0七號、第六二五號、第六三五號、第六六0號、第六七四號解釋參照);最高行政法院以決議之方式表示法律見解者,亦同(本院釋字第六二0號、第六二二號解釋參照)。
【衝刺中】評論
這題按照上面摩友所貼出的685釋字應該是送分 不知道那時候有沒有去申訴既然考選部公布是【C納稅方法】得命令定之那就代表【納稅期間】也要得命令定之這樣講合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