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6 依民法第 1031 條規定,夫妻之財產及所得,除特有財產外,合併為共同財產,屬於夫妻公同共有。下列何者並非特有財產?
(A)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
(B)夫或妻於婚後所賺取之工作薪資
(C)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
(D)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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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s1030959(普考上岸】評論

民法第 1031-1 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

芬妮】評論

民法1031條:★★★★★★★★,...

MissQ】評論

民法 第 1031-1 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國考分母】評論

個人使用 職業必須物 受贈物(須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