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1030959(普考上岸】評論
民法第 1031-1 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
【芬妮】評論
民法1031條:★★★★★★★★,...
【MissQ】評論
民法 第 1031-1 條左列財產為特有財產:一、專供夫或妻個人使用之物。二、夫或妻職業上必需之物。三、夫或妻所受之贈物,經贈與人以書面聲明為其特有財產者。前項所定之特有財產,適用關於分別財產制之規定。
【國考分母】評論
個人使用 職業必須物 受贈物(須特別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