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8 刑法第 311 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此規定係衡平相關利益與受公評者之下列何種權利?
(A)隱私權
(B)言論自由
(C)一般行為自由
(D)名譽權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困難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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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

芬妮】評論

刑法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主要適用於妨礙名譽罪,衡評相關利益與受公評者之名譽權)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尤怡禎】評論

7樓的刑法法條寫錯囉~應該是刑法第311條哦!

國考分母】評論

受公評者:名譽權;發表公評者:言論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