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蝦皮:教育學程考題彙編(教】評論
刑法第311條規定,以善意發表言論,對於...
【芬妮】評論
刑法311條: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主要適用於妨礙名譽罪,衡評相關利益與受公評者之名譽權)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尤怡禎】評論
7樓的刑法法條寫錯囉~應該是刑法第311條哦!
【國考分母】評論
受公評者:名譽權;發表公評者:言論自由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