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月】評論
.例外不受彈劾之對象:(1)立法委員,非...
【要(ง •_•)ง 上榜】評論
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考試院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2人以上之提議,9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2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2/3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popo】評論
(A)總統---立法院(B)法官(C)監察院院長(D)考試委員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第 7 條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不適用憲法第九十條及第九十四條有關同意權之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監察院對於中央、地方公務人員及司法院(B)、考試院人員(D)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不受憲法第九十八條之限制。監察院對於監察院人員(C)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及前項之規定。監察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