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3 下列關於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敘述,何者錯誤?
(A)屬於處分行為
(B)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
(C)當事人得為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
(D)已起訴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為讓與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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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ᴗ◕✿)】評論

X (B)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 297 條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看完整詳解

轉學來的男生】評論

D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f46791957】評論

分析:(A)屬於處分行為 (O)     民法的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補充資料:一、負擔行為    又稱為債權行為,例如:買賣、保證。    雙方約定為一定給付之法律行為,即是以發生債權債務為內容之法律行為。二、處分行為(一)直接使得 權利發生、變更或消滅之法律行為。      以移轉設定特定物權或無體財產權、債權之法律行為,物權行為生效後,      當事人間具體之權利義務關係將發生創設、變更、移轉或消滅之效果。(二)處分行為包括:物權行為及準物權行為。      例如:所有權之移轉、抵押權之設定、債權讓與、債務免除。三、負擔行為、處分行為,二者不同點:(一)有無處分...

甘巴爹(111關務特考上榜】評論

(B)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只要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即對其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