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主題】23 下列關於民法上債權讓與的敘述,何者錯誤?(A)屬於處分行為(B)債權讓與,非經債務人同意,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C)當事人得為禁止債權讓與的約定(D)已起訴的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為讓與
【評論內容】
D
第 195 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評論主題】3下列何者最不符合理性抉擇研究途徑,對政治行為的敘述?(A)大黨偏好單一選區相對多數決的選舉制度(B)選民選擇立場跟自己較接近的政黨(C)小黨偏好比例代表制的選舉制度(D)修憲時參考鄰近國家的制度設計
【評論內容】
2 對於理性選擇研究途徑的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行為者追求效用極大化 (B)行為者只關注金錢報酬 (C)行為者會考慮其他人的選擇 (D)行為者會考慮自己的偏好
政治學-109 年 - 109 地方政府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行政、一般民政:政治學概要#94723答案B 本題參考D選項行為者會考慮自己的偏好【評論主題】20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關於地方財政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縣(市)及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 (B)直轄市因新訂自治法規而有減少收入者,應同時規劃替代財源 (C)鄉(鎮、市)預算收支短差,得
【評論內容】
地方制度法第73條規定:縣 (市)、鄉(鎮、市)應致力於公共造產,其獎勵及管理辦法由內政部訂之。內政部為配合業務推展,訂定公共產獎助及管理辦法、公共造產補助金作業要點及公共 造產績效考核要點等獎勵措施,以鼓勵地方政府利用地方特色及資源,興辦具有經濟價值之事業,藉以創造地方自治財源,增其成效。
【評論主題】34 麥克葛瑞格(D. M. McGregor)提出了人性的兩種不同基本假定,分別稱之為 X 理論與 Y 理論。下列那一種人性假定的描述較接近麥氏的 X 理論? (A)告子主張的無善、無不善論 (B)
【評論內容】佛洛伊德(S.Freud)之自我三要素
心理學家佛洛伊德(S.Freud)把「我」區分為「本我(Id)」、「自我(Ego)」與「超我(Superego)」等三部分。正常人格應為本我、自我與超我三者間的平衡交互作用。
1.本我(Id):又稱生物我,是個人與生俱來的我人格的起源和基礎,透過三個部分形成:
(1)本能:源自欲力(Libido),以生之本能及死之本能展現,具體表現是攻擊與性。
(2)快樂原則:個體行為的準則在獲得生理上的快樂。
(3)原始過程思維:直接的滿足原始需求。
2.自我(Ego):由本我分化而來,為人格的核心,也是人格的執行者,統合三個我以決定行為。
(1)考慮外界賞罰。
(2)現實原則。
(3)次級思維過程。
3.超我(Superego):人格結構的道德成分,受後天環境學習而建立的...
【評論主題】19 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下列關於地方自治團體預算審議之敘述,何者正確?(A)直轄市總預算案經覆議後仍維持原決議者,如對歲入之決議逾越權限時,直轄市政府得報請行 政院邀集各有關機關協商 (B)縣(市)總
【評論內容】
A 地方制度法
第 40 條
【評論主題】3 下列關於委辦事項之敘述,何者錯誤?(A)委辦事項本屬委辦機關之管轄事務,是否交由地方自治團體執行,其享有裁量權限 (B)委辦規則除不得牴觸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外,亦不得牴觸委辦機關之職權
【評論內容】第 30 條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自治規則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或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第一項及第二項發生牴觸無效者,分別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予以函告。第三項發生牴觸無效者,由委辦機關予以函告無效。自治法規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上級...
【評論主題】17 下列何者不是構成國家(state)的要素?(A)主權 (B)政黨 (C)人民 (D)領土
【評論內容】國家構成要素:(一)人民
不管人口有多少,一個國家必須有固定屬於這個國家的人民,這些人民依據該國國籍法取得國籍。
(二)領土領土是一個國家管轄權所能及的地理區域,為該國國民長期且固定占有的一塊土地,如同人民一樣,不論領土的大小,國家一定有一塊長期治理的土地。領土的分界可能是天然的,如河流和山脈,但也可能是人為的,如南北韓分界的北緯三十八度。對於部分的分界,目前尚無絕對的標準,例如領海,通用慣例為海岸線向外延伸三海浬,以外即為公海,但有些國家主張其領海為延伸十二海浬,甚至有些國家主張兩百海浬。
(三)政府政府是一套法律規範與一組人員的綜合體,其組成因國而異,可由民主程序選舉產生,但也能由獨裁者自...
【評論主題】1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性質之公法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得為公法上權利義務之主體 (B)執行特定事務時與中央為水平分權關係 (C)就自治事項及委辦事項有制定法規及執行之權限 (D)中央政府得依事務性
【評論內容】
大法官釋字498號
理由書第2段
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憲法於第十章詳列中央與地方之權限,除已列舉事項外,憲法第一百十一條明定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者則屬於縣,旨在使地方自治團體對於自治區域內之事務,具有得依其意思及責任實施自治之權。地方自治團體在特定事務之執行上,即可與中央分權,並與中央在一定事務之執行上成為相互合作之實體。從而,地方自治團體為與中央政府共享權力行使之主體,於中央與地方共同協力關係下,垂直分權,以收因地制宜之效。憲法繼於第十一章第二節設「縣」地方制度之專節規定,分別於憲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直轄市、縣與市實行自治,以實現住民自治之理念,使地方人民對於地方事務及公共政策有直接參與或形成之權。憲法增修條文第九條亦係本諸上述意旨而設,地方制度法並據此而制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