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6 藥師法第 11 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牴觸下列何種權利?
(A)居住自由
(B)工作權
(C)財產權
(D)平等權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非常簡單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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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牴觸B工作權 藥師...

MARY】評論

釋字第711號【藥師執業處所限制案】藥師法第11條規定藥師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違憲?兼具藥護雙重資格者執業場所應同一處所為限之函釋,亦違憲? 藥師法第十一條規定:「藥師經登記領照執業者,其執業處所應以一處為限。」未就藥師於不違反該條立法目的之情形下,或於有重大公益或緊急情況之需要時,設必要合理之例外規定,已對藥師執行職業自由形成不必要之限制,有違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工作權之意旨相牴觸,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改制前之行政院衛生署(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一日衛署醫字第一00000七二四七號函限制兼具藥師及護理人員資格者,其執業場所應以同一處所為限,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