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真率】評論
第 72 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
【陳ㄚ青】評論
第 72 條對於到場之被告,經面告以下次應到之日、時、處所及如不到場得命拘提,並記明筆錄者,與已送達傳票有同一之效力;被告經以書狀陳明屆期到場者,亦同。(ac)第 73 條傳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應通知該監所長官。(b)第 71 條傳喚被告,應用傳票。(d)傳票,應記載下列事項: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二、案由。三、應到之日、時、處所。四、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命拘提。被告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被告之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
【a89281】評論
第71條第一項傳喚被告,應用傳票。(D)★ 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