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ㄚ青】評論
第 66 條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人,其住、居所或事務所不在法院所在地者,計算該期間時,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a)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行政最高機關定之。第 67 條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b)許用代理人之案件,代理人之過失,視為本人之過失。(c)第 68 條因遲誤上訴或抗告或聲請再審期間而聲請回復原狀者,應以書狀向原審法院為之。其遲誤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向管轄該聲請之法院為之。非因過失遲誤期間之原因及其消滅時期,應於書狀內釋明之。聲...
【a89281】評論
第 66 條 應於法定期間內為訴訟行為之★,...
【Henry Chang 有】評論
選錯誤關鍵在:代理人過失視同本人過失,所以沒有後續有的沒的過程,認命就對了。各位阿這門考的是大意,大意就是指大概的意思,所以不用像考3.4等有申論需要寫短文必須要了解深入
【已上榜~又上榜~再上榜】評論
速解:刑訴恢復原狀5日、民訴10日刑訴非因過失,遲誤上訴、抗告或聲請再審之期間,或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裁定或檢察官命令之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五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民訴當事人或代理人,因天災或其他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遲誤不變期間者,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