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12345647】評論
送達的意義在於讓當事人看到你不送去給監獄長官反而送去外面他要越獄看信嗎
【a1357962tw】評論
第 56 條
【陳ㄚ青】評論
第 56 條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a)第 58 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b)第 59 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c)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d)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
【a89281】評論
第56條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
【རྣམ་རྒྱལ།】評論
民事訴訟法第 56 條I 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II 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58 條對於檢察官之送達,(1)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2)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59 條被告、自訴人、告訴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為公示送達:• 一、住、居所、事務所及所在地不明者。• 二、掛號郵寄而不能達到者。• 三、因住居於法權所不及之地,不能以其他方法送達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