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關於各級法院所設之庭長,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庭長係為統一訴訟指揮程序所設之機制
(B)身分獨立性之保障對象不及於庭長
(C)令免兼庭長之人事行政行為對法官之俸給無不利影響
(D)關於庭長之遴選與任免,宜以法律定之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困難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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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minhochu09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大法官釋字第539號 解釋文⋯⋯(D)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惟不以憲法明定者為限。⋯⋯法院組織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規定(A)庭長監督各該庭(處)之事務,係指為審判之順利進行所必要之輔助性司法行政事務而言。庭長於合議審判時雖得充任審判長,但無庭長或庭長有事故時,以庭員中資深者充任之。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看完整詳解

【用戶】奶酒貓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審判長:統一指揮訴訟程序庭長:行政性質庭長與審判長:不同功能之兩種職務,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補充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法官免兼庭長不違憲之理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庭長於合議審判時得充任審判長,而審判長與庭長為功能相同之兩種職務(B)免除法官之庭長行政兼職,對其擔任法官職司審判之本職無損(C)法官職等未必較庭長為低,其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D)法官免兼庭長非所謂降調,法官兼派庭長亦非陞任職等較高職務答案A

【用戶】阿喵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憲法第八十條規定:「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係指法官應本諸自己之法律判斷為裁判,不僅不受任何外來指示、命令,亦不受司法行政機關或上級法院內部之指示與命令,此即審判獨立之原則。基於此一原則,並有要求國家建立完備制度保障之作用。又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而維護審判獨立。凡足以影響因法官身分及其所應享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人事行政行為,固須依據法律始得為之,且不以憲法上揭明定者為限,惟若未涉及法官身分及其應有權益之行為,於不違反審判獨立原則範圍內,尚非不得以司法...